《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倌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按照上述规定,目前在国内,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就是惟一的规范的信托业.务主体,一般来说,信托业务也就是指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因此,并购融资的信托方式实际上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参与并购融资的方式。
1998年以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以银行业务为核心,兼营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的混业经营型金融机构。1998年以来,国家对信托业进行了大调整和重新定位。“一法两则”出台后,信托业的定位得到明确,资产管理业务、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自营业务成为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三大核心业务。D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提供并购融资和并购财务顾问等业务,这些业务属于投资银行业务。如果资金来源为信托资金,则并购融资也属于资产管理的业务范畴。不论融资来源是自有资金还是信托资金,信托投资公司的并购融资业务均属其核心业务。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1918 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 1919 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的信托部: 1922 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保管部改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到50年代中期信托业务全部停办。1979年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信托业得到恢复。
从1979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业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也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经曲折、几经调整。从1982年以来,我国信托业共经历了五次整顿。
伴随着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和“一法两则”的出台,大多数信托机构在股本结构、企业模式、内控机制、管理体制等方而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市场化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一些观念超前、机制灵活的信托投资公司已开始统筹安排其发展战略。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是惟- -可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的侵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大的特色,也是信托制度得以广泛应用的关键所在。信托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一制度优势,为企业提供非常有效的服务。信托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运用就是典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