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601012)6月20日晚间公告,公司拟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此次发行GDR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A股股票不超过6.07亿股,拟募资总额预计不超过199.96亿元(含),将用于鄂尔多斯年产46GW单晶硅棒和切片项目、鄂尔多斯年产30GW单晶电池项目、马来西亚年产2.8GW单晶组件项目以及越南年产3.35GW单晶电池项目。
(资料图)
值得关注的是,隆基绿能此举将创下中国企业在瑞士交易所的融资纪录。
创下中企在瑞交所融资纪录
此前在1月3日晚间,隆基绿能发布公告,公司赴瑞士交易所发行GDR的申请事宜,已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彼时就有分析人士表示,隆基绿能将于2023年上半年在瑞士交易所正式发行GDR,此举将创下中国企业在瑞士交易所的融资纪录。
近200亿元投向哪些项目,是大家非常关心的话题。
隆基绿能公告显示,本次募资项目中投资额最大的就是“鄂尔多斯年产46GW单晶硅棒和切片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107.54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03.79亿元,建设地点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苏经济江苏工业园西片区。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将具备新增年产46GW单晶硅片的生产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鄂尔多斯年产30GW单晶电池项目”实施地点同样位于伊金霍洛旗蒙苏经济江苏工业园西片区。该项目投资总额70.24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60.71亿元。
除了继续在国内优化产能布局,隆基绿能也将目光投向东南亚。
“马来西亚年产6.6GW单晶硅棒项目”投资总额21.25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2.10亿元。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马来西亚砂拉越州民都鲁市三马拉珠工业园区,计划建设期为14个月,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将具备新增年产6.6GW单晶硅棒的生产能力。
此外,“马来西亚年产2.8GW单晶组件项目”投资总额15.29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9.59亿元,建设地点位于马来西亚雪兰莪州万挠UMW高附值工业园区。该项目达产后,马来西亚隆基将成为公司在马来西亚布局的高效组件制造基地之一。
“越南年产3.35GW单晶电池项目”投资总额7.57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4.89亿元,建设地点位于越南北江省越安县云中工业区。项目达产后,越南生产基地电池产能将得到提升。
隆基绿能表示,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在马来西亚和越南的产能规模,打造从单晶硅棒、硅片到电池和组件的完整海外产业链,更好地满足高速增长的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帮助公司推进全球化战略发展目标,灵活应对国际贸易保护和摩擦风险。
此前有分析指出,隆基绿能从2012年上市到现在的10年中,通过增发、公司债、配股等多种形式,所有再融资加起来约为262亿元。如今隆基绿能在瑞士发行GDR募集资金近200亿元,已经接近过去再融资的总和。
上市企业发行GDR热度持续提升
2022年2月,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在沪伦通基础上,将沪伦通机制扩容为“中欧通机制”,GDR发行地从英国市场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且境内方面GDR发行主体从上交所上市公司拓展至沪深上市公司。在此之后,上市企业发行GDR热度持续提升。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有41家上市公司新披露筹划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今年以来,已有十余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筹划或推进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相关安排的公告。
天能股份(688819)2月28日晚间公告,瑞士证券交易所监管局同意公司发行的GDR在满足惯例性条件后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牧原股份(002714)3月10日晚间公告,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瑞士证券交易所监管局附条件批准。
东威科技(688700)3月21日晚间公告,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GDR所对应的新增A股基础股票不超过1177.6万股,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对应的GDR发行数量不超过588.8万份。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到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扬杰科技(300373)4月19日早间公告,公司发行的GDR于2023年4月18日(瑞士时间)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芯原股份(688521)5月4日晚间公告,瑞士证券交易所监管局同意公司发行的GDR在满足惯例性条件后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医药(600056)5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拟发行GDR,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据Wind数据统计,2022年以来A股共有13家上市公司成功发行瑞士GDR、1家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伦敦GDR。目前仍有23家A股上市公司的瑞士GDR待发行。
财信证券研报认为,随着GDR逐渐成为一种成熟企业的境外融资模式,有助于拓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渠道;对于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也有进一步促进作用,有利于境内外市场资本融通、拓宽双向融资渠道、促进资源的全球化配置。
境外发行上市GDR迎来新规
据证券时报·券商中国报道,境外发行上市GDR迎来新规。6月2日沪深交易所就修订后的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最主要变化在于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硬性门槛包括在交易所上市满1年,且申请日前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明确GDR发行要适用再融资规则,同时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今年5月证监会曾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对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定位、申请程序、规则适用、材料要求等作出规定,明确将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纳入注册管理,并由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进行审核。
彼时证监会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
在此背景下,沪深交易所修订后的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相应增加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及发行审核相关安排,并明确上市公司在筹划及境外发行GDR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此次修订备受关注的在于交易所明确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
据悉,上市公司以其境内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定》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2、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满1年,存在重组上市情形的,应当自重组上市完成后满1年;
3、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A股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4、沪深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近年来,由于GDR上市拥有项目周期相对较短、审核体系相对灵活宽松、发行对象更为广泛、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等优势,成为A股上市公司理想的再融资工具。有市场人士认为,此次监管修订规则,一定程度上约束规范上市公司发行GDR行为,避免监管套利情况出现。
校对:赵燕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