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已落下帷幕。与往年相比,董监高对年报随意“不保真”现象已有明显好转。据统计,2022年度沪市上市公司年报“不保真”约20人次,其中不乏部分董监高积极履职,并通过“不保真”提示风险的正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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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一方面依法充分保障董监高独立发表意见,同时也绝不姑息以“不保真”作为怠于履职“护身符”的违规行为。证券时报记者获悉,针对2022年度“不保真”违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已第一时间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程序。此外,针对交大昂立、*ST紫晶、*ST泽达3家无法按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也将依规实施纪律处分。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不保真”也应依法依规,简单的“一不了之”行为不代表其已经勤勉地履行职责,不等于其可以借此免除应尽的职责,不能成为董监高借以逃避责任的“护身符”。
“不保真”是年报监管中的重点关注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公司年报编制、披露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尤其是对自家年报持“不保真”立场的情形,一直是年报监管中的重点关注事项。
记者获悉,实践中,监管部门会对董监高的“不保真”行为逐一甄别,并充分作出评价。对于勇于投出反对票,旗帜鲜明地发表独立意见、一针见血地指出公司治理缺陷的行为充分肯定,并提供足够的支持与保护。
与此同时,对面上“说不”但实质未尽到勤勉义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目前,2022年度沪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已落下帷幕,有部分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出席会议审议年度报告,或仅依赖外部审计替代个人履职等陈述意见明显不充分的现象。如*ST中昌,四名董监高仅以公司审计时间仓促,审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为异议理由,对年度报告投反对票,一名监事甚至未出席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据悉,上交所已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程序,追究其未勤勉尽责行为。
据观察,沪市董监高“不保真”的违规主要有四类典型表现形式:一是拒绝履职,如某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参加年度报告审议、也未发表意见,未能履行年度报告相关法定义务;
二是异议不明,如某董事认为审计意见未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年度报告投弃权票,但未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
三是言行不一,如某独立董事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年度报告议案投反对票,但又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前后行为及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
四是依赖中介,如某监事对年度报告投弃权票并发表了意见,但其意见系完全依赖年审会计师的非标意见。
对于此类怠于履职行为,上交所及时采取措施,鲜明表达监管态度。据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以来,上交所共作出公开谴责6单、通报批评8单、书面警示1单,涉及责任人23人次。
董监高负有准确反映公司信息的主体责任
董监高是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参与主体,是中小投资者希冀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托。董监高积极履行勤勉义务,发挥内部监督制约功能,将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协力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作为全体股东信任的公司经营治理负责主体,董监高需要以披露定期报告方式向股东汇报近期工作成果,集中反映上市公司一段期间内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合规运作等情况。其中,年报最受关注,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董监高应当积极采取履职措施,保证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此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注册制改革的逐步推进,《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的主体责任,对董监高年度报告履职责任的制度约束不断趋严,董监高履职“独立性”“专业性”意识逐渐觉醒。为保障董监高对年度报告独立发表意见,帮助投资者更为清晰判断公司的真实情况和投资价值,制度规则赋予了董监高对年报“不保真”的权利,但明确要求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权利与义务并重。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逐步成熟以及退市力度不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无处藏身。在业内分析人士看来,董监高与其事后拼命撇清自身的责任,倒不如事前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避免走向违法违规,应深刻明白自身职责所在,多点严肃性,少点随意性,绝不可不负责任地签字背书,充当“投票机器”。
“作为上市公司重大风险事项的‘吹哨人’,董监高应当站稳广大投资者的人民立场,及时、完整地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董监高的‘不保真’理应成为投资者观察公司的‘火眼金睛’,让投资者一目了然地发现公司的问题所在。”业内分析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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